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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序 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海权与世界强国伴生,互为倚重。无海权,便无真正的世界强国;而无强大的国力,则无法形成和维持强大的海权。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的海洋权利包括:沿海国在国家自己管辖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国家自己管辖之外海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他国管辖海域)依法享有航行自由和捕鱼、深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等权利。国家海洋利益主要是指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政治利益,以及开发利用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等所获得的收益。 伴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世界沿海各国不断加强对国家管辖海域的管理,随着世界各国对海洋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沿海国家相继调整海洋战略,制定相对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与执法,以维护本国在海洋上的利益。纵观世界各国,随着管理内容的变化,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海洋管理与执法体制,主要有以下发展模式: 第一,“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行使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体制,刘磊,仇超.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略论[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2004(1).具体而言,就是指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各项涉海事务,同时也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执法权。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覆盖海洋管理各个方面的专门国家海洋管理机构;二是有健全、完善的海洋管理体系;三是有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国家海洋法律法规及海洋政策;四是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美国是“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二,“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是指虽然没有一个能够完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的机关,但是它却有一个能管理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海洋事务的组织,在发展趋势上,是不断向“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发展的。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全国没有统一的海洋管理职能部门;二是建有海洋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涉海部门间的各种矛盾;三是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日本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三,“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是指海洋管理工作分散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中央政府没有负责管理海洋事务的统一职能部门,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体系。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全国没有统一的海洋管理职能部门,海洋管理分散在较多的部门;二是没有统一的法规、规划、政策等;三是没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此种模式在世界上相对来说是非常少的。加拿大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的典型代表。 这三种不同管理与执法体制模式虽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目前仍然属于“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的国家少之又少,并且“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也在向着“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转变,因而“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是国际大趋势。 我国现行的海上行政执法体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行政管理框架下形成的,其根源可推至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行业执法和管理为主的模式,是陆地各行业部门管理职能向海洋领域的延伸。刘凯军.关于海洋综合执法的探讨[J].南方经济,2004(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为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分散管理阶段。对海洋管理体制实行分散管理,主要是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对于机构设置、人员结构的调整还处于摸索和探索时期,其主要效仿苏联的管理模式,导致海洋政策并不明确,海上执法建设相对落后,又随着海洋事务的增多,海洋管理规模的扩大,部门与部门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出现了职责交叉重叠、力量分散、管理真空的现象。宋国勇.我国海上行政执法体制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第二阶段是海军统管阶段。从1964年到1978年,我国海洋管理工作由海军统一管理,并且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对整个海洋事业进行管理的国家海洋局,集中全国海洋管理力量,统一组织管理全国海洋工作。此时的海洋管理体制仍是局部统一管理基础上的分散管理体制。 第三阶段是海洋行政管理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开始建立。至1992年年底,地(市)县(市)级海洋机构已达42个,分级海洋管理局面初步形成。海上行政执法管理与涉海行业或产业管理权力混淆在一起,中央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及地方各涉海行业部门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管理分散。 第四阶段是综合管理酝酿阶段。国家制定实施战略“政策”“规划”“区划”协调机制以及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时,开始注重以海洋整体利益和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但海洋执法机构仍呈现条块结合、权力过于分散的复杂局面。仲雯雯.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演进分析(1949—2009)[J].理论月刊,2013(2).这一阶段仍然无法改变现实中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权力划分不清等状况。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海上执法成效,国务院将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李军.中国告别五龙治海[J].海洋世界,2013(3).重组后的海警具备了原有海监、渔政、边防海警的多项职能。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实践来看,中国海警局是海上执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在这一轮的改革中,虽然整合了原有的海监、渔政等力量形成海警局,但目前在海洋执法方面还是平行地存在两个执法机构,即海警局和海事局。同时,在整个海洋执法体系中也存在一定的地方政府海洋执法力量。 总之,为了建设强大的海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保障我国海上安全,有效地遏制有关国家在海上对我国的侵扰和公然挑衅,尽快完善我国海洋管理与执法体系显得尤为必要,也是现阶段的紧迫要求和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为使我国海洋执法有一个基本的指导与理论依据,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组织部分教师对海上执法工作进行研究,形成了以下成果: 1. 《海上安全与执法》 2. 《海上治安案件查处》 3. 《海上行政案件查处》 4. 《海上犯罪侦查实务》 5. 《海洋行政处罚通论》 6. 《海洋行政案件证据规范指南》 7. 《海上治安执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8. 《蔚蓝的秩序——西非渔事咨询案评析》 9. 《海上渔事纠纷与治安案件调处》 10. 《最新海洋执法实务实用手册》 丛书编委会主任由姚杰担任;张国琛、胡玉才、宋林生、赵乐天、裴兆斌担任丛书编委会副主任。王君、王太海、田春艳、刘海廷、刘新山、刘鹰、朱晖、郭云峰、高雪梅、常亚青、彭绪梅、蔡静、戴瑛担任编委。 丛书主要作者裴兆斌系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海警学院院长,长期从事海上安全与执法、海上维权与综合执法、海洋行政法、海洋法教学与科研工作,理论基础雄厚。其余作者均系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等部门教师、研究生及其他院校教师、研究生,且均从事海上安全与执法、海上维权与综合执法、海洋行政法、海洋法教学与科研工作,经验十分丰富。 本丛书的最大特点:准确体现海上执法内涵;体系完整,涵盖海上执法所有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际,具有操作性。既可以作为海警和其他海上执法部门执法办案的必备工具书,又可作为海警和其他海上执法部门的培训用书;既可以作为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参考书,又可作为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专业方向课的教材。 希望该丛书的出版,对完善和提高我国海上执法水平与能力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和智力支持,更希望海洋管理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大连海洋大学校长、教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于大连 2.目录 缩略语1 引言3 第一章西非渔事咨询案的背景概述6第一节IUU捕鱼的概念及诱因6 第二节IUU捕鱼的影响12 第三节西非IUU捕鱼的现状及历史背景16 第二章西非渔事咨询案的管辖权之争20 第一节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背景概述20 第二节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概述28 第三节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的法律分析33 第四节西非渔事咨询案各国对咨询管辖权的意见分析39 第五节西非渔事咨询案法庭对咨询管辖权的意见分析47 第三章IUU捕鱼行为的国际法责任之争52 第一节海洋鱼类资源保护的国际法渊源52 第二节IUU捕鱼行为的国家责任73 第三节西非渔事咨询案各国对IUU捕鱼行为国际法责任的意见分析79 第四节西非渔事咨询案法庭对IUU捕鱼行为国际法责任的意见分析92 第四章西非渔事咨询案对中国的启示96 第一节中国IUU捕鱼现状与原因分析96 第二节西非渔事咨询案对中国的国际法启示98 第三节西非渔事咨询案对中国的国内法启示103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意见106 第一节序言106 第二节管辖权114 第三节自由裁量权118 第四节法律适用119 第五节问题Ⅰ120 第六节问题Ⅱ129 第七节问题Ⅲ130 第八节问题Ⅳ133 第六章中国书面意见149 第一节导言150 第二节国际法庭咨询管辖权之基础152 第三节国际海洋法法庭之咨询管辖权154 第四节法院或法庭固有管辖权原则162 第五节未来之路:修订《公约》扩大咨询管辖权164 第六节与分区域渔业委员请求相关的管辖权和司法正当性问题165 第七节结论和提交170 参考文献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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