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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序 我国迄今为止颁布了多部海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涉海法律有十余部、涉海行政法规有二十余个、涉海部门规章有十余个、地方海洋法规有三十余个。此外,还有一些涉海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应该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领域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海法律法规数量多。在三十余年的时间内连续出台如此众多的涉海法律、法规,足见国家对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视。 二是涉及领域广泛。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海域海岛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和矿物资源持续开发利用、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海洋科学研究、渔业政务、海上维权执法等领域。 三是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我国制定的有关涉海法律、法规、规章都是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以后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体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多个法律、法规。具体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由于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出现了同一行政部门针对同样的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状况,例如针对同样的船舶污染问题,由于发生水域不同就要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时甚至由于涉及船舶类型不同,就要由不同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可以说,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对海洋法治保障提出了新的诉求。为使我国海洋管理和海上维权有一个基本的指导与理论依据,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组织部分教师对海洋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走向深蓝·海洋法学文库”系列丛书的首批成果: 1. 《海洋行政法》 2. 《海域海岛管理法》 3. 《海洋环境保护法》 4. 《渔业法新论》 5. 《海洋科学研究与预报减灾法》 6. 《治安管理处罚法导读》 7. 《犯罪心理学与海上行为解析》 8. 《国际海洋法导读》 9. 《历史视野中的国家海权》 10. 《海上跨国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本丛书编委会主任由姚杰担任;张国琛、胡玉才、宋林生、赵乐天、裴兆斌担任丛书编委会副主任。王君、王太海、田春艳、刘鹰、刘海廷、刘新山、朱晖、郭云峰、高雪梅、常亚青、彭绪梅、蔡静、戴瑛担任编委。 本丛书主要作者裴兆斌系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海警学院院长,长期从事海洋安全与执法、海洋维权与综合执法、海洋行政法、海洋法教学与科研工作,理论基础雄厚。其余作者均系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等部门教师、研究生及其他院校教师、研究生,且均从事海上安全与执法、海上维权与综合执法、海洋行政法、海洋法教学与科研工作,经验十分丰富。 本丛书的最大特点是:准确体现海洋法学内涵;体系完整,涵盖海洋法学所有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际,具有操作性。本丛书既可以作为海警和其他海上执法部门执法办案的必备工具书,又可作为海警和其他海上执法部门的培训用书;既可以作为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参考书,又可作为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专业方向课的教材。 希望本丛书的出版,对完善和提高我国海洋法制水平与能力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和智力支持,更希望海洋管理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大连海洋大学校长、教授二〇一五年十月于大连 2.前言 基金项目:1. 教育部备案2017年度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海洋法律与政策东北亚研究中心”(GQ17091);2.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南海航行自由制度研究”;3.
2017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8lslktyb015)。为了促进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保证国际海事公约在缔约国内的有效统一的实施,国际海事组织自2006年1月起在全球推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自IMO全面启动自愿审核机制以来,已经有50多个国家提交了审核申请,40多个国家接受了审核,几乎覆盖了全球船队85%以上的总吨位,自愿审核效果得到了成员国的一致好评。在自愿审核机制在全球范围成功推广的基础上,IMO提出了将自愿审核转变为强制审核的设想。随着IMO第26次大会A.1018(26)号决议的通过,审核机制的强制化时间进程已经明确,强制化审核于2016年全面实施。根据IMO的审核周期安排,预计近几年会对中国进行强制性审核。这意味着IMO要对我国参加的IMO强制性公约义务在国内的履行范围和履行效率情况进行审查,我国的履约立法体系将受到极大的挑战。 作为一个海运大国,我国已经加入了《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中涉及的十大强制审核文件,为了迎接IMO的审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公约的立法转化。2009年,我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邀请了IMO专家对我国参加的《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涉及的国际海事公约进行了自愿审核,其中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LL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公约)。通过专家的审核,我国的审核结果虽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在我国的履约过程中仍然发现了3个不符合项、4个待观察项和8个待改进项,审核组认为我国政府对参加的国际海事公约在国内的履约机制有待改进。同时,经过审核发现,我国就审核所涉及的国际海事公约国内履行而言,最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已经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及其议定书、修正案、具体规则的转化缺乏明确、清晰、及时、有效的立法模式,不能迅速满足公约在国内立法时间方面的要求,从而导致无法真正做到公约在我国国内的有效实施。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我国已经向IMO递交了相关的纠正措施。 自愿审核已经告一段落,强制审核即将来临。如何在迎接强制审核的这段关键时期内完善我国的履约机制、有效地将国际海事公约的内容转化为我国立法成为我国履约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届IMO理事会报告显示,接受自愿审核的各成员国都通过IMO的审核结果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本国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核机制不仅推动缔约国政府加大对履约立法的投入,完善了各国的履约立法体系,而且为各国迎接强制审核打下了基础。随着审核机制强制化的实现,审核机制必将对成员国提出更高的履约要求,强制审核的结果也将更加影响各国政府强化履约的投入和成效,改变其在国际航运界的形象和利益。为做好强制审核准备,迎接IMO对我国的强制审核工作,我国政府针对审核期间的各项工作和审核结果的不符合项及待观察项进行了跟踪,对作为审核依据的相关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框架都进行了全面修订,并系统研究了我国在国际海事公约国内化方面的履约立法现状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善我国各项履约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此背景下,我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设立了“审核机制专项工作组”,针对IMO公约国内化履约机制开展对策研究工作。因此,在我国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海事立法体系,探索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海事公约履约立法机制,改善我国的履约立法现状,排除履约立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将消极被动的立法转变为积极主动的立法,是研究的重点和关键。 3.目录 导论1 一、 选题意义1 二、 研究方法3 三、 主要内容4 四、 创新点5 五、 有关用语的解释6 第一章国际海事公约与IMO履约审核机制8 第一节国际海事公约的历史与发展8 第二节国际海事公约的定义14 第三节国际海事公约的特征19 第四节国际海事公约的基础与分类23 第五节IMO履约审核机制29 第二章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之基本理论42 第一节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的生效机制42 第二节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的前提46 第三节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55 第四节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法律位阶62 第五节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68 第六节中国履约立法的基本原则92 第三章IMO审核机制下中国海事履约立法与实践102 第一节中国海事履约立法的依据102 第二节中国海事履约立法体系107 第三节中国海事履约立法途径109 第四节典型IMO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之现状119 第五节中国海事履约立法实践与IMO审核标准之间的差距125 第四章国际海事公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实践与评价128 第一节采用“纳入”方式的国家海事履约立法现状128 第二节采用“转化”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海事履约立法现状135 第三节各国海事履约立法的评价143 第四节各国和地区海事履约立法的启示147 第五章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的不足与完善151 第一节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履约立法存在的问题151 第二节构建完善的海事履约立法体系159 第三节构建完善的海事履约立法机制165 结论172 附录174附录1主要的IMO公约一览表(现行有效)174 附录2对中国生效的IMO公约一览表(现行有效)187 参考文献192 后记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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